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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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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政治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键康状况检查仍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文件发布的标准执行。
二、中央部门所属部分高等学校招收“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学生,按国家教委学生司(86)学司字091号文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录取新生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分批原则由招生委员会确定,可以按国家教委(86)教学字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考生报考志愿的多少、考分的高低分批录取。
四、根据一九八七年国家教委工作会议精神,一九八八年高中毕业生凡未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实践不合格者,未达到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免修体育者除外),不能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地方,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在考试后如须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批准。
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是招生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各地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来源:[ 北京教育考试院 ]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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