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本报刊发《考生起诉大学招生“录取规则不一”》,报道了一名考生因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中录取规则表述不一致而起诉招生学校的案例。记者调查发现,类似问题并不少见,有的问题甚至更加严重。
根据教育部规定,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的法规性条文。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发布文件规定,招生院校必须制定招生章程,并在每年5月之前向社会公布。
这也是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保护广大考生的知情权,增强高招的透明度。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时,公布的招生章程也是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记者因为做过几次高考及高招的报道,比如高考如何加分、部分高校如何降分录取本校子弟、部属高校生源如何地方化等,经常要对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分析研究。令记者感到惊讶的是,虽然教育主管部门一再强调招生章程的重要性,并规定“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但从各高校最近几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来看,问题仍然很多。
根据教育部这些年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但是,看似事无巨细规定明确,但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却出于种种目的陷阱暗藏,让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考生往往顾此失彼,难以通晓其中奥秘。
陷阱一:不注明就读校址或故意误导学生
校址,这一看起来本来最有固定属性的概念,却因为高校合并和扩建新校区而变得不确定起来。教育部虽然规定,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应将分校和校区都注明清楚,但对于新生而言,入学后在哪个校区上学却没有几个高校规定得很清楚。
南京大学2006年的招生章程规定,该校有两个校区,鼓楼校区和浦口校区,并且规定“2006年入学新生全部在浦口校区就读”,这看起来是明确的。但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却没有如此明确规定,“校址”在一个地区,“办学地点”却在另一个地区,新生本以为会在学校本部上学,一入校才知道原来要去各项条件都不完善的学校新建校区。
燕郊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河北省,但由于该地区中央单位较多,所以很多单位的电话区号与北京一致。在该地区的居民中,也长期有“北京东燕郊”的说法,不曾料这一点也被位于此地的某些高校利用。在招生章程中,某些高校的学校地址完全看不到“河北”的字样,却注明到天安门广场才30公里,通讯地址也写明是“北京东燕郊”某地,标明的电话区号也与北京一致。考生要弄明白该校不隶属于北京,还真需要花费一番功夫。
陷阱二:不写明收费数额
对于学费问题也是如此。一些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将各专业所需学费数额规定得清清楚楚,但有些高校却在打马虎眼,没有注明具体学费数额多少,只公布了一句“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就这样一句话,却让广大考生最为关心的学费问题失去了前期接受社会监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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