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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童书店遭遇不公 消协维权仗义执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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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河南省新乡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两名学童的监护人和某书店负责人分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孩子领回了被书店保安扣押的钱。至此,两名孩子在“消协”的帮助下,讨回了公道,洗清了不白之冤。
  学童投诉书店保安
  一天下午,河南省新乡县洪门乡的农民炎某带着12岁的儿子到新乡市某新华书店购买学习资料,孩子很快就选定了自己喜欢的两本书。由于第一次到该书店,对交款方式不了解,孩子没等走在后面的父亲交款,就拿着书径直走过了交款台,被书店的保安拦住,以偷书为由带到保安室。其父炎某再三向保安解释,但保安仍坚持认为小孩是盗窃行为,并扣押了炎某328元钱,也没开任何收据,保安让炎某带着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及孩子学校的证明来领扣押的钱。后来,炎某拿着开好的证明多次到书店要求退还扣押的钱,书店均以”证明中没有注明孩子有偷盗行为”或领导不在等理由,拒绝退还扣押的钱。无独有偶,两个月后,河南省新乡市居民赵女士为满足上小学的孩子想看一些课外书的要求,给儿子办理了一张该书店的借书卡。一天下午3时许,孩子在该店5楼借过书后,下楼在购书大厅选了一本看上去不是十分新的《西游记漫画》后,直接走到门口,向一位身着保安制服的人问到:“叔叔,这本书能不能借?”由于已过报警器,保安就说他是偷书,将孩子带到保安室进行盘问,责令孩子写出检查。保安看了孩子写出的所谓检查后,说:“不行,不写是偷书就把你送到派出所。”孩子在保安逼迫下写下了“偷书”检查。家长在5点50分接到该店保安打来的电话,在6点30分赶到现场,保安讲孩子盗书,须交书价10倍的“押金”400元。对此,孩子的父母表示不能接受,并以事实不清、保安擅自扣押未成年人为由拨打了110。后经派出所调解,书店保安收取了140元“押金”,要求家长到所在辖区开“窃书”证明来取回“押金”。当他们要求保安开具收款凭证时,却得到“不用开”的回答。第二天,赵女士带着证明在与书店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领着儿子到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消协、律师匡扶正义
  市消协受理这两起投诉后,在初步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派工作人员在绝对保证两名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到两名学童各自的学校、居住辖区调查了解该学生的一贯表现及道德品质。在得到两名学童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后,向被投诉方的上级主管单位发出查询函,要求他们提供保安人员职责、权限及办案程序;要求他们出具扣押顾客书价10倍钱的法律依据和不开具暂扣收据的理由及提供两名学童涉嫌“盗窃”图书的证据、证言。对此,市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牛红江主任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不得暴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书店保安仅根据两个孩子拿书走过了交款台报警器响了就认定两个孩子是偷书,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其次,保安将小孩带到保安室,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合法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所谓的“盘查”,要求孩子承认偷书并写出检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的侵犯;再次,保安收取书价10倍的“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收取“押金”不开收据的做法更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后,书店保安要求两个孩子的家长必须拿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和学校的证明,而且在这些证明中还必须证明系偷窃行为,才能退还“押金”的做法,不但违法而且荒唐,实质上是想将孩子的这一莫须有的“罪名”散布出去。
  消协维权仗义执言
  消协通过对两个孩子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及居住地有关机关进行了解,证实两个孩子在各自学校都是遵守校规、校纪,乐于帮助同学,表现良好的学生;当地派出所也证实孩子及其家长无违法违纪的记录。经过对有关材料、证明汇总分析后认为:书店保安维护商家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当人格权、人身权与财产保护权发生冲突时,公民的人格、人身权应当放在第一位,对两名学童以涉嫌“盗窃”图书而扣押现金,并要求家长提交苛刻的证明,是对消费者人格权、人身权的侵害。随即,市消协向该书店上级单位就有关问题发出查询函,要求给予答复。书店领导极为重视此事,就有关问题、依据及做法与消协进行了沟通,最终与消费者达成了协议,全额退还了“押金”,在调解现场向孩子和家长表示道歉,希望消费者对他们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给予谅解。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1日第6版
来源:[ ]
发布时间:[ 2006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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