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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巩固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市、区)” (以下简称
“普及县”)成果,推动中小学实验室常规管理工作,全面进中小学素质
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估办法是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评估的依据。各县(市、区)
教育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每年评估一定比例的中小学;各地(市)教委每年评估一定比例的“普及县”,并将评估情况报省教委业务主管部门;省教委将依据本办法不定期地组织对“普及县”进行抽查评估。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三条 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实验室管理作为一项常规任务来抓,将中小学实验室管理评估工作纳入各地对学校的目标管理内容,并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技术装备(教仪)蛄是中小学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中小学实验室管理的评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它们的领导,不断充实其力量。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有一名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具体工作可由教导处负责。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是搞好实验室工作的关键,应挑选符合《实验室工作人员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这一工作。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在职称评聘、考勤考绩、劳保福利等方面应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视为。后勤人员”和“教辅人员”,切实稳定这支队伍。
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应分别对各
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并通过考试、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等办法,推动此项工作。原则上,省、地(市)两级负责培训中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县(市,区)负责培训小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由组织培训单位颁发合格证。
第三章 实验设施
第七条 实验设施指实验室,仪器(药品)室、实验桌(台、凳)、仪器(药品)柜、水、电、通风、排气设备等。
第八条 实验设施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础,各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
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实验设施。
第九条 各中小学要逐步完善本校的实验设施,争取达到更高的标准。“普及县”在实验室、仪器室内部装修、仪器配备、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要达到赣教备字(1994)006号文件的标准,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二类初中以上学校要逐步兴建单独实验楼或综合楼,设立各学科专用实验室(如:物理、化学、生物、自然实验室,音乐、美术、劳技、艺体训练室,天文、地理、气象观测室(站),生物标本模型陈列室等),并按有关要求装修达标。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是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各校应不断进行补充、
更新,逐步达到部颁配备目录的要求,使其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要不断提高理科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增加学生
实验仪器的配备量,达到二人一组(或一人一组)。
第十三条 各校在完善理科仪器设备配备的同时,要加快音、体、美、
劳及天文、地理、气象器材、设备、设施的配备,并重视德育及文科教学
仪器设备的配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教学仪器管理制
度》的要求进行管理,仪器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6%以上。
第五章 实验教学
第十五条 各校要严格按各科教学大纲及教科书的要求开足、开好实
验课,争取让所有学生都有动手做实验的机会。演示实验应争取1O0%开设,学生分组实验开设率应不低于95%。
第十六条 各校要按照省教委下发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重视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使现有仪器设备最大
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各类完(高)中要配合普通高中课程计划的改革,将实验室作为活动类课程中科技活动的主要场所,为学生创造开展各类科技活动的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各类完(高)中要根据新《课程计划》的要求,对高中学生进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有条件的初中也应对学生进行实验操作考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实验教学作为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积极开展实验操作竞赛、自制教具和实验教学论文评选等多种形式的实验教学教研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是今后对各地、市,县(市、区)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的主要依据,各地应对照本办法自行检查评估达标。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估的范围为“普及县”所涉及的所有单位和学校。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不力致使“普实”严重滑坡的地方先“亮黄牌”,仍无改进的将取消其“实验教学普及县”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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