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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调解解决原告程先生、崔女士诉北京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2005年8月21日下午,15岁的小程与伙伴林某、车某到北京铁路局小红门车站附近玩耍。17时50分,小程因攀爬丰双线小红门站内四道停留车,在3s0307号棚车车顶位置被2.8万伏高压接触网电弧烧伤。巡线民警迅速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初步诊断,烧伤总面积50%,后经医治无效于9月1日死亡。原告小程的父母程先生、崔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北京铁路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急救费、伙食费、丧葬费、停尸费等共计22万余元。
被告北京铁路局认为,事故系小程自身原因及原告程先生、崔女士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被告已经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受害人的父母均是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法院不仅在立案阶段批准了原告提出的缓交5000余元诉讼费的申请,并且在开庭审理之后,针对案情比较复杂、原告难以形成优势证据的特点,加大了对该案的调解力度,先后四次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北京铁路局一次性赔偿程先生、崔女士10.5万元,案件受理费5900余元由北京铁路局负担的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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