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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失足少年涉嫌抢劫被免予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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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兴12月11日电(陈军 童兴飞 谢金凤) 涉嫌抢劫还能免予刑事追究?这是小磊等失足少年想都不敢想的事,然而法律和检察官给了他们这样的自新机会。12月1日,经过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认真审查,小磊等3名未成年人成为“两抢”新司法解释的“受益”者,被警方作撤案处理。

  小磊、小涛和小彬(均是化名)均是泰兴市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7岁。去年12月16日,小磊等3人因无钱上网,产生了模仿电影中黑社会老大抢钱的念头。当天下午,小磊等3人跑到某中学门口,围住学生蒋某和肖某,先殴打后搜身,抢得价值15元的手表1块、硬币1元。泰兴市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对小磊等3人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检察官经过慎重审查,认为小磊等3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该院依法建议警方对小磊等3人作撤案处理,被警方采纳。

  6月8日以来,曾经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泰兴市检察院依法适用“两抢”新司法解释审查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在坚持起诉标准的同时,积极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帮助”方针,使包括小磊等3人在内的8名失足少年被免予刑事追究。为了防止8名失足少年重新犯罪,该院在建议学校和家长加强管束的同时,安排干警与失足少年结成帮教对子,对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平时表现进行跟踪考察。

  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颁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 转自 人民网 ]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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