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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如果你的孩子在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上学,而学校违规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或者跨学年收费的,你可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昨日,福州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草案)对此问题还规定,因收费等问题违规被警告3次的民办校,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警告处罚3次吊销办学许可证
据不完全统计,至去年底,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不含民办高校)登记在册的有416所(其中幼儿园325所,小学15所,普通中学50所,职业学校26所),在校生近10万人。其中一些民办校办学条件差,出现额外收费和跨学年收费等现象。
条例草案对此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招生简章中载明。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规定,如违反以上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被警告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校分级审批
条例草案还规定,民办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全日制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由学校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中或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等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教师评职称与公办教师同等
有关人士认为,造成目前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待遇、职称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差距较大。条例草案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应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聘期内计算工龄,参加教学的计算教龄。
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确认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公办教师同等条件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险,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利益。民办学校教职工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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