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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与高专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试点
2004年进一步扩大高职高专院校的招生自主权。即在第三批一、二、三、四志愿正常投档录取完成后,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高职高专院校根据高校自身的办学条件和培养目标,自主确定“3+综合”总分的最低报名资格线,自主确定相关成绩要求,各校发放适度的预录取通知书,按事
先向社会公布的方案,依法自主择优规范录取考生。允许考生同时报若干所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高职高专院校,考生若被多所院校录取,在规定期限内可自主选择一所学校报到。若学校进行该轮自主招生后仍有计划余额,还可增加一次录取。
二、“三校生”报考普通高校办法不变
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工艺型、技术型、高层次的专门人才,2004年本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将继续招收中专、职校、技校应届毕业生,以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
(1)应届“三校”毕业生(含具有本市户口,在外省市就读的中专、职校、技校应届生),考生可按文、理两大类专业对口的要求,参加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亦可参加5月份的高职校“3+2”的招生考试。两者只能择一。5月份高职校“3+2”招生考试的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课,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两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高校自行命题,单独考试。
(2)凡取得中专、职校、技校毕业证书的往届“三校生”,不受毕业年限限制,只能参加普通高校6月份的“3+X”秋季招生考试和12月份的春季招生考试。
(3)应届“三校”毕业生,凡参加5月份高职校招生考试,属政策照顾对象的考生,可在文化课总分上适当加分,具体如下: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12分);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或毕业学年期间一次获区、县、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获得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6分)。
少数民族(3分)、归侨子女(3分)、华侨子女(3分)、台湾省籍青年(3分)、烈士子女(10分)。
三、在普通高校录取中仍保持原有的一些做法
(1)北大、清华仍放在单独提前批进行录取。
(2)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继续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自主招生的院校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并对录取结果负责。
(4)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业、石油,师范、军事等院校以及交通部所属学校的海洋运输类专业的考生,考分达到最低控制线的,招生院校有要求,可将第一志愿考生的电子档案全部提供给学校审查录取。
凡第一志愿报考外地本科院校者,如这些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经该校同意,第一批招生院校可降至第二批控制分数上,第二批招生院校可降至规定的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第二、三、四志愿报考外地本科院校者,如外省市院校生源不足、学校有要求、考生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第一批招生院校可降至第二批控制分数上,第二批招生院校可降至规定的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5)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自主招生高校的录取标准和招生办法要在国家招生政策宏观指导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2004年高校在网上录取时,仍由院校在本批录取资格线上确定本校调档比例,在招生计划120%内投档自主录取,录取结果由学校负责。
四、其他
(1)继续实行推荐优秀毕业生制度,在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中,以3%的比例进行推荐,把德智体美各方面真正优秀的毕业生推荐出来,录取时,在原始分上加相应分后的总分参与录取。
(2)招生考试工作社会化。考生直接到所在区县高招办设置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高考成绩和录取通知书由邮局通过特快专递(EMS)直接送到每个考生手中(包括全国卷和往届生考生)。
(3)各类照顾优惠加分办法,按照市教委宣布的2004年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4)继续执行鼓励考生积极报考外地院校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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