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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旅行社的业务人员在旅游者报名参团时,不仅没有事先告知旅游者依法享有的兑换外汇的权利,还隐瞒真实规定,欺骗旅游者,已构成对旅游者知悉权的侵害。
2.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兑换外汇的服务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第 5条第1款第 5顶规定:“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本案中,旅行社不仅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服务义务,还以旅游者的名义冒名兑换外汇,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应给旅游者兑换的外汇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3.旅游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外汇兑换服务,应遵守“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案中,旅行社利用自然垄断性的优势地位,迫使旅游者接受不公平的服务价格,侵害了旅游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至于旅行社违反国家规定提高外汇兑换汇率,获取差价,更是不合法的。
4.旅行社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标明的费用。旅行社在提供外汇兑换服务时,若要收取服务费,应当归在旅游费中的“综合服务费”一并收取。如有必要单顶收取,也必须在“游客合同(协议)”或“旅游须知”中事先明示。而且,服务费只能是一个具体的数额,不能因旅游者兑换外汇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提 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旅行社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出境换汇问题作了新规定,明确了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换汇和用汇的新办法。
该通知规定旅行社在为出境游的每位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首先要将旅行社应付境外的各种开支,包括交通、食宿、景点门票和导游接待等费用按美元核算后,存入旅行社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境外旅行时即可从此专用账户中划出;其次余下的外汇额度方可代游客购买外币现钞作为个人零用。《通知》还明确规定了,如因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供汇标准的(即超出2000美金),不足部分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旅行社可用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中的外汇收入对外支付。
新的换汇管理规定实施后,理顺了国家、旅行社、旅游者三方在用汇问题上的关系。敬请组团出境游的旅行社应事先告知游客,并共同按换汇管理新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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