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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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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是对民办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规定。民办教育的大力发展需要法律促进,民办教育有序、规范地健康发展也需要法律促进。本章就是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规定之一。

    本章共8条,其中7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组织,即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之所以将民办学校的组织作出如此详细的规定,这是基于对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

    ■决策机构

    本法为了保证学校的公益性,规定了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三部分人组成。这与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有很大不同。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董事会可以完全由投资者组成。而本法所规定的学校是公益性的,不是经营性的,这种学校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以为国家培养人才为己任,为社会创造教育机会为职责。

    举办者应成为决策机构的成员,如果举办者较多或者其他原因,举办者也可以派代表参加决策机构。举办者可能是出资人,也可能不是出资人。本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但对决策机构的具体名称未作统一规定。规模过小的民办学校如何组建决策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决定。

    本法规定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七项职权,同时这也是决策机构的职责。这些职权都涉及到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是决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决策机构开会时起召集人的作用,在决策机构内,其法律地位应与其他成员同等。理事长或者董事长的产生是选举制,连选可连任。目前有的民办学校董事会另设副董事长,对此法律没作限制,学校可根据情况自定。决策机构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成员表决。

    本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两个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决定,有权对外代表学校。

    学校可以依据本法等国家规定制定本校决策机构的章程。章程除细化本法规定外,还应注意规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校长

    校长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从决策机构和校长的关系看,决策机构是聘任方,校长是被聘任方,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校长与决策机构同属于民事法律主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合同双方。民办学校校长的职权主要是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校长接受决策机构的委托管理学校,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执行其办学意图,落实学校发展规划。

    关于对民办学校校长素质的要求,本法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我国《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院(校)院长岗位规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对校长的任职条件有具体规定。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名单,决策机构需报审批机关核准,这有利于保证校长的任职条件,有利于保护校长的合法权益,调解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之间的矛盾,防止学校决策机构随意撤换校长。为了使校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对于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应该提交集体讨论。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本法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在民办学校,尽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策,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行政工作,但是教师和其他职工仍有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这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防止学校决策的重大失误。工会是维护教师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各级教育工会是我国教育界的重要社会团体和各级总工会所属的重要的产业工会,对于加强民办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2002年6月,全国总工会、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应结合本法的实施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关于对民办学校的活动只规定了一条。即:“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关于民办学校活动的其他原则,适用于其他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来源:[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 ]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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