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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台州市政府于今年5月 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是浙江省迄今为止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最大的一个地区级文件,
其中规定: 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示范、重点)学校的教育机构,每年度分别按应使用教师数的2/3、1/2和1/3给予相当于公办教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的奖励。 对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 提下,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 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 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 对自建校舍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按每一个毕业生奖励 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自建校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超过600人,且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不少于20%给予补助。 这些奖励措施,大大推进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全市现有普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662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2所,民办高校6所及各种短期培训机构。办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有21所,社会力量办的学校数量与资金规模占浙江省四分之一,已形成公办与民办并举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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