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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紧缺人才准入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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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国内优秀人才的工作力度,开辟紧缺人才引进的快车道,简化手续,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年度人才开发专业目录〉的通知》(沪人[2001]3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属于上海市人事局公布的年度《人才开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的紧缺专业的非上海户籍的国内人才,有来沪工作意向的,可由本人申请办理《上海紧缺人才准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人才准入证书》)。
第三条 (申办条件)
属于《目录》确定的紧缺专业的人才,符合紧缺专业重点领域分类引进条件,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属于西部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才,须由当地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调出的证明。
第四条 (申办材料)
1、《上海紧缺人才准入资格证书》登录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体检表; 6、有效的专业经历证明或专业经历公证,政治表现、业务考核证明; 7、能够反映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8、西部人才同意调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条件认定和测试、评价) 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申办《人才准入证书》提供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学历等证书,须经认定: 1、 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 具有博士学位;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具有《目录》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者,还须进行综合素质测试或专业能力评价。
第六条 (认定、评价部门)
有关的条件认定和综合素质测试,由市人事局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进行。
有关的专业能力评价,由本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推荐或认可的专家进行。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到受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上海紧缺人才准入资格证书〉登录表》; 二、受理部门在一个月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回复个人; 三、初审合格者,由人才市场提供中介服务、初步落实单位后,由评价机构进行条件认定和综合素质测试、专业能力评价; 四、核发《人才准入证书》; 五、被本市单位正式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第八条 (使用功能) 持有《人才准入证书》的国内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正式录用,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由单位到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落户手续;凭《人才准入证书》及聘用或劳动合同,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即时办理。 《人才准入证书》除作为即时办理有关落户手续的凭证外,不具有其他使用功能。
第九条 (随调、随迁) 持《人才准入证书》的国内人才,办理落户手续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随调、随迁。
第十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准入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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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
|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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